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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解读

近日,财政部以财库便函〔2025〕2527号文向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委征求《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文件由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起草,拟弥补当前紧急采购制度空白,兼顾应急效率与财政合规,意见反馈截止至2025年11月27日。现结合原文四章二十八条内容及政策背景,对核心条款和操作细则作系统梳理。

一、制定背景、立法依据与核心目标

1. 出台背景:破解实践难题,完善应急体系

紧急采购长期依赖《政府采购法》原则性规定,缺少专门制度,实践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信息公开不充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痛点,易被误用或滥用。随着《“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应急物资保障规划》等相继实施,迫切需要制定统一、明确的紧急采购规则,为各地“特事特办”提供制度抓手。

2. 立法依据

《办法》严格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并衔接国家应急管理、财政预算、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确保合法、可操作。

3. 核心目标

通过简化流程、明确边界、压实责任,实现“强化应急保障能力、规范采购行为、提升资金效益、完善监督体系”四大目标,兼顾效率与合规。

二、紧急采购的核心界定:适用范围、启动条件与排除情形

1. 定义与适用主体

紧急采购是各级采购人在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不可抗力事件中,在现有储备不足且经调拨、支援仍难满足需求时,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标的的行为,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实施。

2. 突发事件的具体范围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覆盖现阶段应急管理的主要场景。

3. 启动条件:三重前置审核

启动紧急采购需满足三项条件:突发事件已发生并处于应急关键期;现有储备无法满足需求;经紧急调拨或外部支援后仍存在缺口。同时需完成内部会商决策并形成书面记录。

4. 排除情形

常态化储备采购、对外紧急援助项目、涉密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仍按既有制度执行,防止以“应急”为名绕过常规程序。

三、采购方式与程序:灵活简化,效率与合规并重

1. 采购方式的分类与适用场景

坚持“竞争性优先、例外适用直接采购”原则:常规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极端紧迫情形可直接采购,但须保留协商记录、确保价格合理;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可由采购人直接改用其他方式,无需财政部门审批。

2. 供应商资格条件:简化审查

资格条件聚焦“保障供应”,不得设置不必要门槛,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财务、税收、社保等证明材料,减少准备成本。

3. 程序简化的具体措施

包括定向邀请供应商、压缩响应期限至最少2日、在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时可继续推进、灵活组建评审委员会、推广电子化采购等,兼顾效率和可追溯性。

四、政策导向与特殊规则:兼顾国家战略与实际需求

1. 采购政策偏好

原则上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和绿色、创新产品;确需进口的可由采购人自决并事后备案。

2. 合同管理:简化形式

可使用简式合同,只需载明核心要素;允许在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追加同类标的(总额不超过原合同30%);强化履约验收并引入使用人参与验证。

3. 预算与资金支付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优先使用年度应急资金,必要时申请追加或动用预备费;按合同及时支付货款,并鼓励提高预付款比例至40%以上以缓解供应商压力。

五、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全链条管控风险

1. 信息公开

紧急采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应急结束后5个工作日)需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确保透明。

2. 档案保存与信息统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须完整保存包括会商记录、采购文件、协商记录、验收证明等在内的档案至少15年;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紧急采购统计数据。

3.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须配合并如实提供材料;若存在滥用权限、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等行为,将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等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与实施安排

对外紧急援助项目、涉密紧急采购等仍按专门规定执行,确保不同场景下的制度衔接;正式文件出台后,各地需结合本地区应急工作实际抓好培训和落地。

总结:构建高效合规的紧急采购体系

《办法》通过“放管服”并举,既赋予采购人灵活自主权、打通应急保障堵点,又以全流程监督、信息公开、严格追责封堵风险。政策落地后,将为各级政府在突发事件中快速、高效、合规地获取物资、工程、服务提供标准化操作指南,助力应急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