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新闻列表

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差异与合规边界:某养老服务项目供应商质疑事件的深度解析

在某县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供应商 B 以 "中标方 A 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从业人数 80 人)与其微信公众号宣传的 95 人不一致" 为由,主张 A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核心诉求是直接取消 A 的中标资格 —— 这一质疑精准击中了政府采购中 "材料真实性" 的合规红线,也暗含了同行竞争中对 "中标资格合法性" 的挑战。

采购人联合代理机构核查时,首先锚定了 "中小企业划型" 这一核心标准:对照工信部 300 号文对 "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 的人员规模门槛,A 填报的 80 人与公众号宣传的 95 人均满足 "小型企业" 的认定条件,意味着无论采用哪组数据,A 的中小企业身份都不会改变,更不会影响其参与该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这是后续结论的基础前提。而供应商 A 的回应也补足了差异的合理性:声明函中的 80 人是 "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员工",公众号的 95 人则包含了 15 名劳务外包人员;为佐证真实性,A 还提供了上年度正式员工的工资流水、社保缴纳凭证(盖主管部门公章)及外包人员的合同协议,这些材料直接坐实了 "数据差异是统计口径不同,而非虚构"。

从合规性认定的深层逻辑看,供应商 B 的质疑需拆分两个维度:其一,"人数不一致" 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这部分质疑 "形式成立",但关键在于该差异并未产生 "实质影响"—— 既未改变 A 的中小企业划型,也未影响其通过资格审查、获得评审优惠的结果,因此不构成 "影响中标有效性" 的瑕疵;其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法律认定需同时满足 "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与 "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但 A 的 80 人数据是 "按政策规范统计的真实信息",且 95 人也符合划型标准,不存在 "通过造假获取资格" 的动机,更未通过数据差异获得额外竞争优势,因此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违法要件。

而评审委员会的履职逻辑,也体现了政府采购的 "程序正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财库 69 号文的要求,评审委只能以采购文件明确的标准为评审依据,不得额外增设条件。A 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清晰填报所需信息,且完全符合采购文件对 "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的要求,评审委既无权限要求 A 补充声明函之外的材料,也无理由质疑其数据的合规性,因此评审过程本身并未违反程序规范。

这一事件的最终结论(质疑部分成立但不影响中标),本质是政府采购 "实质影响优先" 原则的体现:相较于表面的信息差异,是否影响采购资格、评审结果、项目实施,才是判定质疑效力的核心 —— 这也为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提供了明确指引:企业宣传口径与官方合规材料的统计标准可以存在差异,但需确保核心数据符合政策规范,同时保留佐证材料以应对潜在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