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实务要点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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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解读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包括政策出台背景、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的区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应用、采购文件优化、价格评审优惠、信息公开新要求等核心内容,旨在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核心意义
政策出台的顶层设计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 34 号文),是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政府采购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 主旨精神的积极响应与贯彻落实。同时,该文件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对建设开放有序、科学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填补制度空白,完善政府采购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虽明确 "除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但自该法施行以来,本国货物的界定标准一直未落地,形成制度缺位。在国办发 34 号文出台前,实务中仅能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中进口产品的定义,通过 "非 A 即 B" 的反向推导来确定本国产品范围。国办发 34 号文的出台,正向界定了本国产品的基本概念、认定方式与标准,补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 "重要基础"。
政策的核心功能与执行挑战
该政策不仅具有促进本国产品发展、鼓励外商参与投资、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显性作用,还是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宏观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凸显了政府采购对市场资源配置及产业引领的作用。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体系庞大复杂,国办发 34 号文聚焦的货物产品覆盖各行各业,且文件逻辑缜密、关联性强并具有阶段性特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类主体易因理解不一,出现采购文件编制错漏、评审执行失衡、质疑投诉频发等问题,既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也可能影响采购公正与项目绩效目标实现。
二、厘清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的区别与关联
本国产品的三层认定标准体系
国办发 34 号文构建了 "基础条件 + 细分领域 + 递进" 的三层认定标准体系,具体如下:
第一层:生产区域 。本国产品需在中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生产与属性改变,形成具有新名称、新特征(用途)的新产品,这是本国产品的基础条件。
第二层:组件成本 。部分产品需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该比例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在通知出台前,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通知出台后,需按具体比例执行,且该层次需由供应商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自我声明。
第三层:关键产品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前两层条件的基础上,还要求关键组件、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财政部将在 5 年内调研并另行通知,此类产品主要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领域,如信息安全产品、高精尖技术产品等。
需注意的是,若相关细分产品未达到境内组件成本比例或关键组件、工序要求,即使全程在境内生产,也不属于国办发 34 号文规定的本国产品。
进口产品的界定与审核管理要求
根据财库〔2007〕119 号文,进口产品需同时满足 "产品产自关境外 + 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境" 两个要件。政府采购法体系对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即使经财政部门审核且采购文件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若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不得对其加以限制,也不得将提供进口产品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否则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多类型产品同场竞技的可能性
由于国办发 34 号文与此前文件对本国产品、进口产品界定的差异,政策施行后,可能阶段性出现本国产品、进口产品以及不符合本国产品认定标准的其他产品同场竞技的场景。
三、善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合规落实政策
混合类项目属性的确定原则
政府采购项目常存在多种采购标的,甚至混合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标的,需先确定项目整体属性,这直接关系本国产品政策的适用范围。具体原则如下:
对于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 号)确定属性;无法确定的,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对于竞争性磋商项目,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属性。
对于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招标投标法体系执行,项目属性不可自行定夺。
需注意的是,本国产品政策适用焦点为货物,适用范围包括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在执行范围之列;服务项目中涉及的硬件设备,也需执行该政策。
项目属性对价格分值与政策执行的影响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分值比重因属性而异:货物项目≥30%(竞争性磋商项目为 30%-60%),服务项目≥10%(竞争性磋商项目为 10%-30%)。国办发 34 号文对本国产品实行 "价格评审优惠",且政府采购价格分值执行 "低价优先法",因此项目属性的确定会影响评审基准价及供应商择优排序,科学确定混合类项目属性至关重要。
采购标的的精准定位与边界划分
需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明晰采购标的,确定是否执行本国产品政策。国办发 34 号文划定了政策 "禁飞区",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等品目,采购标的是否属于 "禁飞区" 需结合目录判断。采购人应根据拟采购标的的通俗名称、技术参数等,确定最终的品目名称和编码,多标的项目建议以表格化呈现。
采购标的与组件的区分要求
一方面,需将经过制造、加工或组装形成的新产品作为单列采购标的,避免拆分过细导致供应商理解偏差、以次充好等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境内组件成本比例的细分产品,需将产品与组件区分单列,便于供应商自我甄别与信息声明,减少质疑投诉。
四、围绕本国产品认定标准优化采购文件内容
供应商的证明材料要求
国办发 34 号文规定,供应商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即视为本国产品,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在相关证明文件公布前,以《声明函》为准。财政部已制定《声明函》标准文本,多标的项目需供应商逐一对标声明,填写生产厂名、厂址、境内组件成本比例、关键组件及工序完成地等信息;在细分产品相关要求实施前,境内组件成本比例及关键组件、工序信息可不填写。
细分产品境内组件成本占比的认定要点
细分产品的认定关键在于境内组件成本占比,而非投标(响应)报价占比。由于供应商对产品成本较为敏感,采购文件中鲜见成本要求,实务中以《声明函》或证明文件作为认定依据。
采购文件的优化建议与商业信息保密
为减少质疑投诉,建议在采购文件中设计境内组件成本分析表,或在分项报价表中要求供应商填写细分产品组件的成本价格。此举不违反相关文件规定,还能与《声明函》形成互补,便于核算本国产品成本占比,启动价格评审优惠。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等主体对获悉的组件成本等商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五、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并行适用
价格评审优惠的核心规则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时,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 20% 的价格评审优惠。非本国产品包括进口产品及未达本国产品标准的境内产品。对于多标的项目,供应商提供的本国产品成本之和需达到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 80% 以上,方可享受全部产品报价 20% 的优惠。该优惠仅影响评审阶段的报价比较与排序,中标、成交金额仍以投标(响应)总报价为准。
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并行逻辑
本国产品政策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分属不同 "赛道",供应商若同时符合两项政策要求,可叠加享受优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 10%-20% 的价格评审优惠,同时符合本国产品条件的,可再享受 20% 的优惠,计算公式为:评审报价=总报价 -(总报价 ×X%)-(全部产品报价 ×20%)。
特殊项目场景下的政策适用情形
即使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也可能出现同时享受两项优惠的情况,具体包括:
货物项目中,部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虽由中小企业生产,但未达本国产品标准,形成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同场竞技的场景。
服务项目中,服务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无需考虑货物制造商,可能出现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同场竞技的情况。
联合体形式或合同分包预留份额的项目中,中小企业承担规定比例合同份额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其他合同份额可能出现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同场竞技的情况。
价格评审优惠的计算基础与采购文件设计建议
单一标的项目以总报价为计算基础;多标的或货物服务混合类项目,需剔除服务标的报价,以全部产品报价为计算基础。建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标注标的属性,在投标(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中标明标的单价、属性及是否为本国产品,形成闭环管理。
六、落实本国产品政策下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新要求
信息公开的核心原则与基础要求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三公一诚信" 原则贯穿采购全生命周期,公开透明是实现公平竞争与社会监督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了采购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财政部 87 号令要求公告采购结果时告知未中标人评审得分与排序,告知方式可灵活选择。
采购结果公告的 "提点扩面" 内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 号)规定,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需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需公告评审总得分。结合国办发 34 号文,对本国产品实行价格评审优惠的,需对采购结果公告内容进行 "提点扩面"。
信息公开的三项关键注意事项
仅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或评审总得分,不得扩大范围。
对同时享受两项优惠的供应商,需公告叠加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或评审总得分。
享受本国产品政策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需公告其《声明函》或相关证明文件。
七、整体总结与执行展望
国办发 34 号文的出台,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填补了本国产品认定标准的制度空白,对推动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发展、发挥政策工具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需准确把握本国产品的三层认定标准,善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优化采购文件内容,正确适用价格评审优惠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同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新要求。
未来,随着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细分产品境内组件成本比例、关键组件及工序要求的逐步明确,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将更加细化。各类市场主体需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加强对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平衡政策引导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向更加开放、有序、科学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本国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