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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本文详细解读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涵盖文件基础信息、监管主体协同机制、分主体监管事项及责任追究与信用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流程。

一、文件基础信息

(一)印发主体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牵头制定)

(二)适用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工程类采购项目参照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规定,不适用本清单)

(三)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55-56条、第71-82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67-72条

3.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5条、第36条

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财库〔2018〕69号)第3-4条、第12-14条

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82条

(四)监管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监管+属地管理",以事中事后监督为核心,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二、监管主体及协同机制

(一)核心监管部门

-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直单位采购项目、全省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统筹全省监管规则制定

-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直单位采购项目、辖区内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直及乡镇级采购项目、辖区内小额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管

(二)协同监管流程

- 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享投标主体信息、评审专家信息

- 与行业主管部门(如教育、医疗等)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如学校设备采购、医院耗材采购)

- 处罚决定同步抄送市场监管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分主体详细监管事项

(一)供应商监管

1. 违规情形(对应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77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向采购相关方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 《实施条例》第72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提供的货物/服务不符合投标承诺

2. 监管流程:

- 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违规线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证据材料

-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3. 处罚措施:

- 罚款: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 信用惩戒: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存在行贿、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刑事责任:串通投标、行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

(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两类)

1. 集中采购机构监管:

- 监督内容(《政府采购法》第59条、第66条):

① 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② 采购方式、程序的合规性

③ 人员专业技能、岗位设置合理性(需符合"采管分离"要求)

④ 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服务质量等考核指标

- 监管流程:省级财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集中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 处罚措施(《实施条例》第68条):

岗位设置未分离的责令整改;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服务质量不达标且整改无效的,暂停其部分采购项目代理资格

2. 社会代理机构监管:

- 分级检查机制(《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第3-4条):

① 中央级项目代理机构:由财政部牵头检查

② 省级项目代理机构:由河南省财政厅检查

③ 市县项目代理机构:由属地财政部门按季度开展随机抽查

- 检查范围(《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报名登记、委托协议签订、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取、质疑答复等全流程

- 重点违规情形(《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机构/人员信息不实;限定特定供应商;评审场地/设备不达标;泄露评审信息;未按规定保存采购文件

- 处罚措施(《政府采购法》第78条):

违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如串通投标),1-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处1-3万元罚款

(三)采购人监管

1. 违规情形(《实施条例》第67条、《政府采购法》第71条):

- 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未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

-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却自行采购;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如应公开招标却采用竞争性谈判)

- 未按规定组成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协商谈判采购需求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合同金额超过采购预算10%未重新报批

- 未按规定将采购合同备案;未履行履约验收责任

2. 监管流程:

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时监控采购流程,发现异常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书》

3. 处罚措施:

- 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四)评审专家与采购人员监管

1. 评审专家监管:

- 违规情形(《实施条例》第75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7条):

私下接触投标人;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时携带通讯工具;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打分明显偏离合理区间

- 处罚措施:

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没收收受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 采购人员监管:

- 违规情形(《实施条例》第70条):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却未回避

- 处罚措施: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投诉处理监管

1. 投诉前置条件:供应商需先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方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

2. 财政部门处理流程(《质疑和投诉办法》第5条):

- 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听取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陈述)

- 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被投诉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

3. 特殊情形处理:

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财政部门可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四、责任追究与信用管理

(一)跨部门惩戒联动

- 行政处罚决定同步推送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不良信用记录主体在政府融资、资质认定、项目审批等领域受限

(二)动态更新机制

清单内容随《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订,由河南省财政厅每2年更新1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