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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军队装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措施总结

本文总结了关于加强军队装备采购招标工作的各项措施,涵盖基本要求、招标准备、招标实施、结果处理和实物比测策略等方面,旨在规范军队装备采购招标工作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一、基本要求

(一)适用条件

军队装备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需结合金额与核心条件判定:采购金额达规定标准以上,且同时满足作战使用 / 战术技术 / 服务要求明确、无需与供应商协商、符合采购时限、潜在供应商≥3 家的,应当招标;采购金额低于规定标准但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的,可以选用招标方式。

(二)招标方式选择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为优先选择,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符合有限竞争情形的可采用邀请招标,以邀请书形式邀请特定供应商。经批准招标后,若需求对接、公告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程序合规且供应商数量达标,可继续推进招标。

(三)分步竞争要求

方案择优阶段采用招标的,确定 2-3 家供应商,视情签订样机研制合同;状态确定阶段采用招标的,一般确定 1 个最终技术状态及供应商,符合条件的可确定多个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准备

(一)招标方案编制

需包含 12 项核心内容:招标依据、招标方式与组织形式(含第三方委托、实物比测安排及经费)、评标委员会相关要求(确定原则、范围、专业类别等)、评标方法和标准、标的要求、实施流程与进度、拟订立合同主要条款、中标规则(数量、份额分配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或邀请对象、经费安排(最高限价、竞争失利补偿等)、招标终止判定与处理、其他事项(分包、统型要求等)。

(二)招标文件编制

需包含 11 项核心内容:招标公告 / 邀请书、评标程序与标准、技术 / 报价 / 实物比测要求(比测细节见大纲及细则)、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要求、拟订立合同主要条款、无效投标与招标终止判定、中标规则与份额分配、项目分包要求(如有)、竞争失利补偿(如有)、统型要求(如有)、其他事项。招标文件严禁含倾向或排斥特定供应商、妨碍竞争的内容。

三、招标实施

(一)资格预审

公告内容:明确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资格、文件领取 / 提交时间地点及材料、预审方法(合格制 / 有限数量制)、联系方式(含质疑投诉)。

时间要求:公告发布至申请截止≥5 个工作日,文件领取≥2 个工作日;澄清 / 修改影响申请文件编制的,顺延截止时间。

结果告知:书面通知所有递交申请的供应商。

(二)招标公告(邀请书)发布

发布要求:采购单位按规定发布,发布当日需可发售招标文件;除不可抗力取消采购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公告内容:涵盖项目信息、供应商资格、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 / 样机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开标(比测)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含质疑投诉)。

(三)招标文件发售

时间要求:发售至投标截止≥20 日,发售期≥5 个工作日;三类情形可缩短(需在方案明确):技术状态确定 / 规格统一 / 供应充足 / 价格透明、招标终止 / 评标无效后不改变要求重招、意向公告已含采购需求且文件未变,缩短后需符合最低时限。

审核要求:审核供应商证明材料,材料不完整 /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售;开标前不得泄露供应商信息。

(四)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处理要求:受理期内答复、澄清或修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文件的供应商,修改内容为文件组成部分。

时间要求: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需在投标截止前 15 日通知;不足 15 日的顺延截止时间。

(五)现场踏勘安排

采购单位可在文件发售截止后组织所有领取文件的供应商踏勘,答疑解惑;不得组织单个 / 部分供应商踏勘(自主不参加除外),不得强制踏勘。

(六)投标文件接收、补充、修改和撤回

接收要求:截止前专人签收,出具凭证并保管,开标前不开启;未按规定密封且不符容错、截止后提交的,拒绝接收。

补充修改:截止前允许补充、修改或撤回,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七)评标委员会组建

组成要求:7 人以上单数,由专家(技术 / 经济为主,可加法律 / 资格审查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专家占比≥2/3;智能化评标无需设置的,需在方案和文件中明确。

管理要求:保障评委客观公正履职,禁止干预评标;评委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私接供应商等。

(八)开标组织实施

不得开标情形:中标 1 个但投标供应商<2 家、中标多个但投标供应商<中标数量、中标多个且均分份额但投标供应商≤中标数量。

开标流程:确认代表到场→宣布纪律→公布文件接收及保证金情况→宣布参与方→检查密封→确定陈述顺序(如有)→开启文件并宣读信息(分阶段评审的先启封技术商务部分)。

记录要求:专人记录、全程录音录像,记录需经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未到场视同认可;未开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九)评标组织实施

预备会:核实身份→宣布纪律→介绍项目→推选主任→审阅文件(发现问题书面报告)。

资格性 / 符合性审查:核查资格有效性、文件响应性,结果签字确认,未通过者书面告知原因。

详细评审:按标准评审,汇报演示答辩不打分、不超文件范围。

质询答复:书面澄清,不要求四类内容澄清;低价投标需提供合理性说明,无法证明的视同低于市场水平。

打分复核:独立打分并现场复核,有误及时修正。

编写评标报告:记录关键信息,全程录音录像,评委签字确认(异议需注明),结束后现场宣布排序。

(十)无效投标认定

7 类情形认定为无效投标:未盖章签字且不符容错、联合体未提交协议、资格不符、多份投标文件 / 报价(允许备选除外)、报价异常(低于市场 / 高于最高限价)、未响应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十一)文件容错认定

7 类情形按期纠正可继续参与:缺盖章签字证明、副本不足但不影响评审、缺营业执照等(可网络查询的不要求补充)、装订不规范但表述明确、未标明正副本但可分辨、失信截图不规范、分装 / 统装不符要求;不得将文件未明确内容作为无效依据(违反法规除外)。

(十二)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处理

供应商间串通:同一单位编文件、报价呈规律差异等 10 类情形。

电子数据串通:IP/MAC 地址相同、作者 / 参数一致等 3 类情形。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开标前泄文件、暗示报价等 9 类情形,相关投标均按无效处理。

(十三)招标终止及处理

终止情形:未能开标、通过比测 / 审查供应商数量不足、影响公正的违规行为、任务取消、收到违纪违法 / 质量风险认定等 8 类情形。

后续处理:评委违规且供应商无过错→重组评委;可转其他采购方式→专家确认合规后实施;文件不合理 / 程序不符→重新招标。

四、结果处理

(一)评标结果确定

时间要求:收到评标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

评标无效情形:未用规定方法、评委组成不符、评委履职不公、存在明显错误;无效决定作出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供应商,重新评标或招标。

(二)中标公告

确定结果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发布,公示期≥3 日,公告含项目信息、中标供应商及排序、公示有效期等。

(三)中标通知书发放

公示期满后 2 个工作日内发放,签订合同并退还保证金;排名靠前供应商放弃 / 无效的,顺次确定候选人并重新公告。

五、实物比测策略

(一)实物比测要求

重点比测关键指标 / 核心能力,策略载于招标方案,流程为 "编制大纲→选择机构→编制细则→报批发售→接收样机→实施比测";可先方案入围再比测。

(二)比测大纲编制

明确参测品要求、比测项目与方法等,征求供应商意见,确保可测可行、公平公正。

(三)比测机构选择

选择具备国家 / 军队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或典型任务部队,具备竞争条件的优先竞争性采购;明确机构对比测结果终身负责。

(四)比测实施细则编制

结合机构条件编制,明确场地、环境、流程等,征求供应商及机构意见,可与大纲同步编制。

(五)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报批、发售

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报批发售,澄清修改要求一致。

(六)样机(样品)接收

截止前专人签收,检查齐套性 / 一致性,盲测需去标识;未通过检查、未去标识、逾期提交的,拒绝接收。

(七)比测试验组织实施

按大纲细则测试,记录过程并形成报告(签字盖章后供评标);可成立专项组织机构,做好风险管控;首批次检验后可退回样机;电子平台开展的按网上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