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核心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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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经 2025 年 11 月 19 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布,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 年第 58 号令)同时废止。该办法旨在建立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信用修复活动提供了全面的制度遵循。
一、总则核心内容
办法明确了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停止共享和使用该信息,并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其中 "终止公示" 意味着各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已修复失信信息,"停止共享和使用" 则要求相关平台停止向第三方共享该信息并更新信用状态。
失信信息涵盖全国及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需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办法适用于全国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 网站等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修复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可参照执行。在管理职责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指导全国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相关工作,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统筹辖区内工作,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 "信用中国" 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及信用修复相关具体工作。
二、失信信息分类与公示期限
办法按失信严重程度将失信信息划分为 "轻微、一般、严重" 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依据过罚相当原则设置不同公示期限,公示期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计算。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普通程序下的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行业规定的较小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及异常名录等,原则上不予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涵盖行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信息、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等,最短公示期为 3 个月,最长为 1 年。严重失信信息包括行业规定的巨额罚款行政处罚信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严重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 信息等,最短公示期为 1 年,最长为 3 年。
公示期限遵循 "就长不就短" 原则,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以期限最长的为准;附带期限的处罚,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此外,"信用中国" 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可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 "信用中国" 网站发布,已有标准的从其规定,未制定的按办法统一标准执行。
三、信用修复办理流程
信用修复申请统一由 "信用中国" 网站接收,按照 "谁认定、谁修复" 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开设的账号办理。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并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公开作出包含材料真实有效、承担违反承诺责任等内容的信用承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时需提交纠正失信行为及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方面,"信用中国" 网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自收到推送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认定单位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反馈至 "信用中国" 网站,案情复杂或需核查的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修复结果需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应说明理由。
信用主体对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或认为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可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或直接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佐证材料。"信用中国" 网站收到申诉后 1 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认定单位,认定单位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核查期限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此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停止执行的,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及时报送结果,信用平台网站需同步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可持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临时屏蔽失信信息、解除影响执行的限制措施;计划或协议执行完毕后,可持人民法院确认执行完毕的裁定书申请正式修复,未执行成功的需恢复原有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四、协同联动与监督管理
协同联动方面,授权机构需保障信用修复线上流程正常运行,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配合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信用平台网站与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修复信息及时更新;从 "信用中国" 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需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 "信用中国" 网站信息一致,不一致的以 "信用中国" 网站信息为准,授权机构定期督促指导,对更新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暂停或取消信息共享、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要求整改。
监督管理方面,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秉持诚实守信原则,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记录在 "信用中国" 网站公示 3 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原失信信息 3 年内不得申请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向信用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存在不按规定办理修复、变相收费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纠正问题。同时,鼓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阐释解读信用修复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附则
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此前相关试行办法同时废止。